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27 发布:[校园建设处]侯千慧 点击:31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合理降低工程造价,规范投资控制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指从项目立项、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 学校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基本建设投资控制,保障基本建设合规合法。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部门为校园建设处,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学校重大专项工程投资控制管理由校园建设处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授权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章 决策和立项阶段投资控制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校园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投资评审小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须经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建设项目内容应包含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建设模式、资金来源等。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建设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工作,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进度、投资估算、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科学论证。
第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的建设规模、概算定额、造价信息、建设周期等测算建设项目的投资。投资估算应包括整个建设周期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落实项目批复,确定项目投资、资金计划和来源。
第三章设计阶段投资控制
第十条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通过方案竞赛、设计招标等方式,本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造价合理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方案和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召开意见征求会,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特别是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避免设计工作完成后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按照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编制与设计图纸深度相符的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图纸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尽量避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章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即在合同规定时效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洽商进行造价变动确认。造价管理应依据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经确认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材料设备确认价、其他合同文件及国家颁布的有关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主要材料、大型设备的选型、调研工作,及时掌握建筑市场动向,确保选用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月报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对于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和工程形象进度经监理单位报送的进度拨款申请,严格按审批程序签字确认后支付。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学校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的优化及论证。对于施工期间确需发生并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按照规定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竣工结算阶段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要全程参与工程建设,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资料收集及留存工作,为工程结算工作打下坚实良好的基础。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应按照有关规定,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变更洽商资料、招投标文件等及相关的规范、定额为依据,本着公平合理、有理有据、严控成本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条 结算造价审核完毕后,以审计单位最终审定结果作为施工单位重要结算依据,并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第六章 保修阶段投资控制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维修事项,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原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如原施工单位不予配合,应及时另行安排施工,并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事项的预算及结算工作,所发生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的投资控制管理适用本办法,修缮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