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27     发布:[校园建设处]侯千慧    点击: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规范施工质量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项目所在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施工质量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施工质量监管依据是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文件、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部门为校园建设处,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学校重大专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由校园建设处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授权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监督施工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并组织项目施工质量及相关验收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要架构齐全、运行顺畅、责任明确,同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上级质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方案审查

第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图纸会审,通过会审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更正图纸偏差等;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签署后,由建设管理部门分发至有关单位。

第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第十条  方案审查通过后,施工单位要按照“方案-检查-修正方案-施工”的实施顺序,安排现场施工,未经审查通过的方案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    材料查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自觉接受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检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进场材料的报验和抽检工作,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招标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核查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批量送检和见证取样,及时收集好涉及材料的各种资料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涉及认质认价材料,在确定好材料样品后,由监理单位及时封样留存,作为现场施工对材料质量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种材料检验报告查验,对重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要及时核查材料分批检验报告、材料进场记录及台账,确保施工现场材料的质量。

第五章    过程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监理单位组织和主持。工程例会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施工质量的主动管理和检查。工程例会应检查项目各方管理人员上周的施工日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督促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应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工艺、流程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按程序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审验。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现场过程的旁站管理、现场施工的过程检查和日常巡视,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同时做好监理日志的填写。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资料检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施工过程资料、及时签署,随时接受检查。监理单位要督促落实施工资料的及时归档,做到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监理过程资料、及时签署,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施工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涉及工程质量的重要资料(如混凝土前度测试报告、钢筋检验报告、桩基检验报告、隐蔽工程报验单等)做到随时核查。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档案资料、技术文件、质量保修书及相关试验报告齐全,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检查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校内预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校内预验收。施工单位应就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排除工程中存在的类似问题,监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复查。预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验收。校内预验收和各专项验收通过后,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政府质监部门要求组织申报竣工验收,配合政府质监部门现场检查,及时进行整改回复,经质监部门认可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同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校内移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管理部门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修缮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