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27 发布:[校园建设处]侯千慧 点击:0次
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履行基本建设各单位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安全责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指导和监管,依照合同规定,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部门为校园建设处,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学校重大专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由校园建设处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授权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并承担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架构齐全、运行顺畅、责任明确,同时接受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及校内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制度建设,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合同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和监测单位,对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测,对工程相关部位的沉降、变形等进行实时监测。检测和监测单位对检测结果出具安全报告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旁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岗位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审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具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及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就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联合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门对在建工程开展定期检查和非定期抽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培训,临时用水用电,施工安全,特种设施设备,临边洞口防护,隔离围挡,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工地宿舍安全,消防安全,疫情防控,食品卫生安全,以及施工单位的安全制度建设,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及时整改,逐项销号,确保“不留死角、立行立改”,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到位。建设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要及时对施工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需每日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修缮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