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25     发布:[校园建设处]侯千慧    点击:187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设计管理,提高基建项目管理效率,提高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的设计管理适用本细则,大型修缮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校园建设处是学校负责基建项目设计的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  设计原则

第四条  基建项目设计应从学校建设的全局出发,依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正确处理建筑风格与学校文化及校园风貌、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既有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等方面的关系,做到安全、适用、经济,保证质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第五条  设计各阶段要充分考虑造价控制,严格按照学校的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

第六条  设计各阶段应加强基建项目设计委托内容的研究和论证;严格设计环节把关,调整和优化设计各阶段成果;严格设计成果把控,减少设计变更。

第三章  工程设计总体要求

第七条  设计各阶段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履行建设项目的相关报批、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计各阶段及各专业的设计文件深度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并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设计时不得选用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各类落后、有害的技术、材料设备及工艺。工程建设拟选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工程定位,物理化学属性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的相应要求,原则上应优先选用成熟定型、市场上可以直接采购到的主流通用产品,优先选用环保节能型产品。经学校认可后,设计单位可选用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广的已具有有效技术规程或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条  当学校(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相关设计单位承担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时,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同时负责完成专业设计与原设计图纸各专业间的衔接及配合。专项设计单位应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以及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并对专项设计内容负责。

第四章  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在接到基建项目设计任务后,校园建设处应组织进行前期调研并对前期资料进行收集。前期资料主要包括: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使用单位要求及其它资料等。

第十二条  工程前期资料收集完成后,校园建设处应及时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资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方案作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学校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需求,校园建设处应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和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任务书的编制应做到内容详细、要求明确、数据准确、科学规范。

第十四条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校园建设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项目设计提供科学、可靠、数据准确的地质资料。

第五章  设计单位的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的预算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采购工作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  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负责组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方案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并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方案设计须经学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确定后再进行初步设计。

第七章  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政府有关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进行编制。同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要求。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校园建设处应组织进行评审,并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的成果须经学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确定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章  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政府有关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进行编制。施工图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并通过审核。设计单位要负责协调各专业设计间的衔接及配合。

第二十条  施工图交付前须完成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园林、水务、教育、卫生防疫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第九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需变更设计的须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设计文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校园建设处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文件,并按照《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档案并归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政府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