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园建设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2-17     发布:[校园建设处]王鑫淼    点击:37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园建设处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党发〔2020〕105号)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校园建设处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规范基建修缮管理提供制度保证,结合校园建设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校园建设处内部管理,对于需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决策的,须进行上报。

第一章  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2.制定贯彻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财务司等有关基建、修缮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的实施意见和计划,落实校党委和领导关于基建、修缮的重要决定、实施意见和计划;

3.向学校领导上报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基建项目和200万元的修缮项目申请立项的意见;

4.向学校领导上报基建年度计划和修缮年度计划的意见;

5.校园建设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6.制定、修订和废除校园建设处的规章制度;

7.校园建设处内设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8.决定校园建设处内职工考核、表彰先进和奖惩事项,向学校等上级组织推荐重要荣誉称号的候选人;

9. 校园建设处职工的绩效分配以及事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0.校园建设处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

11.决定涉及事关稳定的重要问题;

12.校园建设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决定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

1.报送学校领导有关调整校园建设处干部人选的意见;

2.报校人事部门有关招聘人员的意见;

3.重要基建修缮项目人员的安排;

4.选拔、推荐后备干部;

5.校园建设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安排。

三、重要项目安排

1.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和修缮资金超过200万元修缮项目的方案申报;

2.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和修缮资金超过200万元修缮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重大安排;

3.已列入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和修缮计划的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和2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的通报;

4.校园建设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列入学校预算的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如进度款支付等);

2.列入学校年度预算,1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进行调整的(如变更洽商);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后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后报校长审批;5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门集体讨论后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30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集体讨论后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校园建设处1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配置;

4.校园建设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二章  决策程序和办法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具体内容,相应提交处长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2.“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召开校园建设处职工会议,充分听取、征求群众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处领导班子内部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和修缮计划的制订、选拔任用干部,应履行学校规定的相应程序。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由分管处长或列席会议的科室负责人报告情况,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4.处领导班子内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推迟决议,待时机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5.已经处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处领导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6.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7.“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2.集体决策一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坚决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处领导班子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应由处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的重要内容。

2.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根据需要和涉密情况,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法。

3.处办公室负责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加强学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校园建设处各科室和职工发现未经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4.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2)有意向处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