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7     发布:[校园建设处]王鑫淼    点击:1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化,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在校内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上进行的,为恢复或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以及为美化校园环境、提高有关设施使用效率的维修改造项目,具体包括:

1.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公有住房等的装饰、维修和改造项目;

2.学校围墙、道路、场地、绿化、景观、水、电、暖、气、网络、通信等的维修、改造项目;

3.学校建筑物外立面的维修、改造项目;

4.学校安防、消防等的维修、改造项目;

5.其他属于修缮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集团,校内各单位开展修缮工程的,须向后勤集团进行申报、审批。

第二章 项目立项、备案、开工审批管理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申请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申请校内经费预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投资预算达到3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造价报告书和工程量清单,并附改造施工图纸。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已获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或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修缮工程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个月,向后勤集团提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修缮工程施工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施工审批表)。

第七条  后勤集团汇总各单位提交材料,会同校内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审议后出具施工审批表,对工程实施管理等给出具体意见。核准的项目在校内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未取得立项审批和未通过施工审批擅自实施修缮工程。对擅自实施的,学校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并限期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三章 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难度、复杂程度,自行决定是否采用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应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应对工程内容、施工材料、施工工期、验收标准、付款方式、价格调整方法、质保等作出明确规定。质保期一般为两年或以上,有防水要求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五年。

第四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主要责任单位,应主动联系归口单位、校内相关单位加强施工管理,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协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施工车辆进出应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进出按学校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交接,做好水电计量。施工单位进场需向财务处缴纳施工保证金,金额按照合同价的3%收取(最低按2000元收取,最高按2万元收取,如施工过程累计违约赔偿金额超过收取保证金金额,施工方应在竣工验收前足额缴清),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施工保证金。如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建筑物结构的,应咨询校园建设处意见。如改动消防、安防设施的,须提前向保卫处报批。如涉及动火,须向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证。项目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损坏施工现场周边的其他学校设备设施,损坏的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设备等进行质量验证,必要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检测资料或合格证,并作好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巡视,对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工序应要求施工方立即停工、返工,对重大工程隐患和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由学校针对隐患及事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项目负责人应记录工程日志,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工程变更洽商审签单,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文明施工各项要求,避免或降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厌恶性气味、噪音等带来的影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合理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后勤集团联合校内相关单位对校内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以上要求的,责令项目实施单位立即整改。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上报学校。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验收提出的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解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联系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质保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申退。

第六章 项目审计、结算和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 需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相关工程资料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向学校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时,除应符合学校现有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提交施工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资料应包括:备案、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等各项资料,资料归档按要求提交学校档案馆。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完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修缮工程施工审批表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修缮工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