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小型基建工程及修缮项目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7     发布:[校园建设处]侯千慧    点击: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小型基建工程及修缮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修缮及小型基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的管理,提高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修缮项目,是指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组织的各类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修缮及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全过程审计办法》(中地大京发〔2009〕90号)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修缮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修缮及小型基建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的确认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学校基建处、后勤处以及校内自行开展修缮工程的相关单位。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所有1万元(含)以上修缮项目的工程结算均需报学校审计处备案及审计。1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按相关财务制度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对工程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的修缮项目,审计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所需费用从被审计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凡列为跟踪审计的项目,学校主管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积极配合跟踪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项目立项是否经过批准;

(二)工程合同或协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三)预决算编制是否规范;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适当,签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六)材料消耗及差价计算是否准确;

(七)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修缮项目的主管单位应及时将经学校批准的年度修缮项目计划报送审计处,以便于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凡计划变更或临时增加施工计划,主管单位应及时将计划报送审计处。凡未列入学校批准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审计。

第十条  未经审计的修缮项目,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主管单位应认真组织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工程结算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竣工决(结)算书(一式三份),附主要材料明细表;

(二)招标项目的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协议;

(四)竣工图纸、变更记录和相关签证;

(五)隐蔽工程记录和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人员应参与隐蔽工程的见证;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审计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提供(一)、(三)、(六)项资料。

第十二条  报审的工程结算应由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名盖章,并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审计处在接收报审资料后,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主管单位对报审的工程结算中的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及报审金额应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收到主管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计,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审计完毕,复杂工程应在20日内审计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缓。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毕,经主管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后,加盖“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审计处”章,返回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负责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对部分招投标限额以下的修缮项目结算,可由审计处、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依据定额精神,参照市场行情,共同商定价格,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不需要招标的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决定按照固定总价进行结算的,合同签订前应经过审计处审计。对于未经审计而签订的合同,竣工时审计处不再审计。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审计质量,及时完成审计任务,工程竣工后,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报送相关审计资料。

第十八条  因报审不及时,造成年末不能及时审结的,责任由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对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结算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地大京发〔1999〕6号)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