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7 发布:[校园建设处]王鑫淼 点击:0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汇编》等相关标准及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被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适用本办法,大型修缮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施工。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程序
1、四方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参加进行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四方验收应对竣工验收资料和分项分部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质量合格的,各方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验收通过;需要整改的,由监理签发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
2、专项验收。基建管理部门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检测机构申请各专业、系统验收或备案,具体实施程序及步骤以各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3、竣工验收备案。基建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基建项目的使用移交和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一)使用移交
1、基建项目完成各项验收后,达到使用要求,基建管理部门应组织向学校使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使用移交。
2、移交双方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建项目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移交清单》,内容包括移交具体实物(如房屋钥匙、设备及使用说明书等)的名称和数量,移交双方清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
3、如果涉及到固定资产移交,需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及其他入库所需资料,协助使用方完成固定资产入库。
4、如需要使用操作和管理培训的,基建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供货商组织培训课程或会议,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参加。
(二)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1、基建项目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该进行完工结转固定资产工作,具体程序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基建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期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暂估入库。
3、基建项目总投资中包含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应单独进行入库。
第五条 质量保修
1、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设备厂家)应提交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基建项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照质量保修书或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保修期限为2年(防水工程为5年),未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项目保修期内,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报修;保修期到期时,应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确认保修工作完成情况,基建管理部门据此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保修责任完成应给予施工单位全额退款,未完成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自行维修所需费用后再予以退还。
3、保修期满后,由使用单位或学校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保。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建项目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移交清单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基建项目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移交清单
项目名称 | 所在位置 | ||||
建筑面积 | 竣工时间 | ||||
移交内容 | 数 量 | 现 状 | 备注 | ||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