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7     发布:[校园建设处]王鑫淼    点击:3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建工程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明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内容及其文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适用本办法,大型修缮及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办理的有效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以及与其对应的合同共同作为工程管理、施工、监理、结算的依据。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经各方协商后对施工图的变更、修改、补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错误和遗漏。

2、使用功能的改变。

3、不可预见情况的处理。

4、建设方对已完工部位提出修改。

5、设计认为有必要的修改及补充。

第五条  工程洽商是施工方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内容所办理的书面说明;是施工方提出并经各方确认后形成的经济技术变更文件,分为技术洽商和经济洽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于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的。

2、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

3、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材料代换。

4、安装设备的改变。

5、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其他项目改变。

6、施工方为了降低成本和方便施工提出的修改。

第六条  现场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签发程序

第七条  因施工图设计错误或遗漏需要做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因调整使用功能或处理不可预见情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相关各方初步协商后,由施工方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说明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和变更原因。

第八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讨论研究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可行性认定,根据工程费用增减额度报相关责任人审批。其中10万元以下由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报主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报校长审批; 50万元及以上,应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方案修改图纸、形成变更文件,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发至各有关单位。

第四章  工程洽商的签发程序

第十条  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施工要求提出工程洽商申请,基建管理部门召集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讨论研究后形成初步意见,不需工程造价调整的,各方在工程洽商单上签字确认后发至各方存档,由施工单位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如果工程洽商涉及到工程造价调整,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预算调整报价,由监理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审计单位依次审核。根据工程费用增减额度报相关责任人审批。其中10万元以下由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报主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报校长审批;50万元及以上,应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审批通过后,施工、监理、设计、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各方在工程洽商单上签字确认,发至各方存档,由施工单位付诸实施。

第五章  现场签证的签发程序

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后,由施工单位编报工程预算,报监理、基建管理部门、审计单位依次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报主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报校长审批;50万元及以上,应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后,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监理、施工各方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发至各方存档,由施工单位付诸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将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单或相关会议纪要一并存档。

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