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7     发布:[校园建设处]王鑫淼    点击: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函〔2017〕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大型修缮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1、科学决策原则。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2、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3、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基建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4、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投资控制。

5、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6、运行公开原则。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7、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处、财经处、招采办、审计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校党委常委及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对校园规划、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校园规划的编制、项目立项与决策、设计管理、资金管理、招标采购、项目实施管理、管理使用移交与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在基建管理中,学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处

1、编制或修订校园规划。

2、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3、编制设计任务书、投资概算。

4、编报招标采购需求,配合招采办实施招标工作。

5、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6、编制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7、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变更洽商、认质认价等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8、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使用交接手续。

9、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10、组织竣工决算及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二)财经处

1、对基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2、依据合同、预算以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资金审批制度》等相关制度审核付款。

3、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并报送教育部审核。

4、编报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会同基建和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

(三)招采办

1、负责基建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工作。

2、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四)审计处

1、负责组织并实施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2、对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3、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五)纪检监察部门

1、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和党风廉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受理对工程项目建设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

(六)相关使用单位

1、委派专人参与配合。

2、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使用功能提出意见建议。

3、配合项目招标、设备采购等工作。

4、按要求参加使用、管理培训和办理资产交接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八条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教育部主编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校园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十条  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按照“三重一大”、信息公开等规定流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经北京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校园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  立项与报建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审核通过的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内容,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资金调配能力,在经校党委常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适时启动项目。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教育部审批,自筹资金项目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北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环保、交通等一系列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依法依规实行招标。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六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十八条  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基建项目。

第十九条  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编制本年度年初计划。

第二十条  依据本年度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七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基建项目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合理控制工期。按照施工计划推进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基建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规定和流程办理基建项目变更洽商和签证。

第二十七条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会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按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基建档案管理规定,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后,应及时办理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八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遵照财政部和教育部下发的相关制度,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

第三十二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报教育部批复。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校内工程款支付严格按学校资金审批制度的规定和流程实施。

第三十四条  应按照教育部下发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基建项目投入使用并完成结算工作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教育部对基建项目的专项检查,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工程结算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