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7     发布:[校园建设处]王鑫淼    点击:38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202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核算与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基本建设是指学校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工程及相关工作,需在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中立项,由校园建设处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做好项目核算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加强对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配合完成绩效评价。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预算内基建资金按规定统一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二)经济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建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控制原则:为严肃基建投资计划,确保工程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基建资金用量应控制在计划额度内,原则上不允许突破。如经论证,确需设计变更需要增加的,需严格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四)资金管理的“三算”原则

“三算”是指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和竣工有决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分明,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核学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促进基建财务管理规范、有效,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为: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审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负责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基建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九条  学校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条  校园建设处按照项目年度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学校本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校和教育部。

第十一条  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如有要调整投资,校园建设处应按教育部、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校园建设处应及时将基建计划等资料送交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学校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无资金来源的项目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确认建设成本,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简称建安投资,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购入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购入后必须经过施工过程,将其整体或若干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座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第十六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如律师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处、财务处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发生的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应上缴学校。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处应当建立与合同订立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合同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索赔、归档等全周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程序支付工程款。合同是财务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之一,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预付款比例及扣回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第二十六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校园建设处应将工程结算书初审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收到校园建设处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复审完毕返还校园建设处。财务处根据合同、发票和审计处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进行账务处理。

施工单位实施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或变更原施工合同工程内容的,按照此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算支出审批严格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财务不予受理。

第六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按要求进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在年底结账前应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核实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清理往来款项,核对账目,做好期末结账工作。每年12月25日之前,校园建设处应清理所有在建项目的工程合同和应列入项目的各种费用并报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列支相应成本。

财务处根据年度决算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基建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时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上报决算应附有文字说明,总结和分析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前,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校园建设处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校园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财产物资盘点核实,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应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编制。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其部分单项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分别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项目如果存在收尾工程,且收尾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