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7     发布:[校园建设处]王鑫淼    点击:4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维护国家及学校公共利益,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部门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需求并进行采购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

第四条  使用学校财政性经费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非财政性经费的采购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过程可追溯,注重效益并维护学校利益。学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采购风险。

第六条  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学校采购应以满足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为前提。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货物、工程、服务)。依《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纳入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统一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统一采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经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等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经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后勤处、基建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审核学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项目的有关采购问题。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标与采购办公室。

第十一条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准入、监督考核机制;

(二)统筹负责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与采购的组织与实施;依据采购申请核准采购方式,并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三)负责组织遴选采购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

(四)负责办理进口产品论证、财政报备、减免税业务及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五)开展相关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和管理采购信息系统、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供应商库,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汇总与上报;

(六)负责立卷与归档招标与采购有关文件资料,负责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含采购合同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

(七)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与盖章工作,负责合同执行的督查。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计划管理、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论证报告、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等;

(二)负责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提出采购申请、提交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如有)、确认采购文件、参与合同拟制;

(三)行使采购人权利,负责推荐专家,也可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开标、评标(评审)等工作;

(四)负责合同、技术协议的签订,确保签订的合同未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组织;

(五)负责对供应商及产品进行评价;

(六)负责接洽相关业务部门,将无法承担的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委托至后勤处或基建处等部门,由其代为履行采购人职责。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符合下列范围及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统一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其中科研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

(二)工程单项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

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依据优质低价原则自行采购。

根据业务需要,对校医院负责的医疗药品、后勤集团负责的食堂食材等由其按照国家、部门、学校有关规定及高校通行做法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学校采购还包括校级谈判、比价(选)采购及自行采购等方式。

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咨询,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九条  咨询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投诉的,依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室、审计处以及上级单位和广大群众监督,监督的内容为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依职责权限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室依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重点抽查、备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察,并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采购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影像资料妥善保管,备案待查。

第二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

(三)与投标人恶意串通;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中标、成交无效,除上报财政部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投标人1年至3年内参加学校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三)与招投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四)向招投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八)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公示前私下接触投标人;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关于中标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另行制定相关采购细则及流程。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一览表

 

 

 

 

 

 

 

 

 

 

附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一览表

 

类目

额度

采购方式

采购组织

备注

科研仪器设备

20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

委托采购


100万(含)-200万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

委托采购


50万(含)-100万

同上

校内组织或委托采购


10万(含)-50万

比价采购

采购人

材料备案

1万(含)-10万

自行采购

采购人

合同备案

其他货物及服务项目

20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

委托采购


50万(含)-200万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

委托采购


20万(含)-50万

同上

校内组织或委托采购


5万(含)-20万

比价采购

采购人

材料备案

1万(含)-5万

自行采购

采购人

合同备案

工程

项目

40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

委托采购


120万(含)-400万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

委托采购


30万(含)-120万

竞争性磋商

委托采购


5万(含)-30万

比选采购

采购人

材料备案

1万(含)-5万

自行采购

采购人

合同备案

备注:政府集采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依照政府集采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