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7 发布:[校园建设处]王鑫淼 点击:41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事业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重要人才使用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党政纪处分;
(三)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四)人才引进和使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六)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整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除人员支出、劳务支出、奖助学金、水电暖等日常开支及返还学费、税款缴纳、非税收入上缴之外的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二)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笔调整超过50万元(含),不足3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超过300万元(含)(含)的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对外捐赠在5万元(含)以上,不足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在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一)学校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为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二)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要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三)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常委会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末位表态的规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可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十七条 学校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上级报告。学校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其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党发〔2017〕68号)废止。